SKODA及图”构成驰名商标,予以跨类保护 | |||
案由 | 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 | 案号: | (2022)京行终5844号 |
法院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审判时间 | 2023年06月16日 |
被上诉人 (原审原告) | 斯柯达汽车股份公司 | (上诉人)原审被告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 | 赵丽君 | ||
在先权利商标 | 诉争商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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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类别 | 12类 轿车等 | 指定类别 | 11类 水龙头等 |
案情简述 | 斯柯达公司对诉争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主张申请人在汽车等商品上在先注册和使用的“SKODA及图”、“斯柯达”商标在我国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曾被认定为轿车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和排列顺序高度混淆近似,构成对申请人驰名的引证商标一、二的抄袭和模仿。2020年07月24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被诉裁定认定: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水龙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车门、轿车等商品分属截然不同的行业领域,商品间的关联性较弱。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斯柯达公司不服被诉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 ||
法院判决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根据斯柯达公司结合中国市场所做的宣传推广及中文媒体的广泛报道,可以认定“SKODA”与中文“斯柯达”已经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引证商标二的驰名保护亦辐射及“斯柯达”。斯柯达公司的“SKODA”与“斯柯达”均为臆造词汇,无明确含义,具有较强的显著性,诉争商标完整包含“斯柯达”,已构成对斯柯达公司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鉴于“SKODA”“斯柯达”在“客车、轿车”商品上已与斯柯达公司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相关公众在看到与引证商标文字、呼叫相同的诉争商标时,难免会联想到斯柯达公司及其驰名商标,这种联想会破坏上述驰名商标与斯柯达公司和其提供商品之间的唯一对应关系,进而减弱驰名商标显著性,致使斯柯达公司利益受到损害。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做出裁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服原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已构成对引证商标的摹仿。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厨房用抽油烟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据以知名的“轿车”商品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虽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相关公众存在较大范围的重叠和交叉,在引证商标在“轿车”商品上已达到驰名程度、“斯柯达”与“SKODA”已形成紧密对应关系的情况下,诉争商标使用在“厨房用抽油烟机”等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进而减弱、淡化引证商标的显著性或者不正当地利用其市场声誉,致使斯柯达公司对已经驰名的引证商标享有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原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专业经验 | 总而言之,本案的审理结果对今后审理知名企业遭他人恶意抢注商标、攀附商誉搭便车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同时也提示各大企业及时积极申请注册各企业主动或被动使用的商标以维护自己的商誉,避免反复借助行政司法程序维权,浪费司法资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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