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十三香”与“十全香”的商标撤销复审行政纠纷一案审理终结,“十全香”商标终还是被撤掉。到底是怎么回事呢?据查,诉争商标是天津鑫吾商贸有限公司(鑫吾公司)2006年2月10日申请在第30类的“十全香”商标,该商标注册在第30类上,指定在“咖啡调味香料(调味品); 茶饮料; 琥珀花生; 面包; 饺子; 谷制食品糊; 玉米花; 食用面筋; 谷类制品”商品上。从2009年4月7日注册公告到现在,该商标已有10余年历史。驻马店市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集团有限公司(十三香公司)就该诉争商标于2015年1月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原商评委)提出了“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申请。
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是指: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原商评委经终审查后认为鑫吾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在2012年1月15日至2015年1月14日期间(简称诉争期间)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的商业使用,决定诉争商标予以撤销。
鑫吾公司不服该决定,提起了行政诉讼,主张:
1、原商评委做出的撤销复审决定认定了其商标在2009年6月11日至2012年6月10日进行了合法、有效的使用,该时间与诉争期间有重合。
2、鑫吾公司具有使用诉争商标的正当目的,且其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诉争商标在诉争期间在核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因需要办理《食品许可证》导致一段时间不能正常使用诉争商标系正当的理由。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责令重新作出决定。
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十三香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诉争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项目上在指定期间内是否进行了合法有效的商业性使用。
一审法院根据鑫吾公司提交的变更经营范围等证据认定鑫吾公司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且对使用进行了积极的准备。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商品上没有对诉争商标进行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具有正当理由。
二审法院认为即使鑫吾公司在合理时间内办理了《食品流通许可证》并变更了经营范围,无法认定其具有在核定使用的“咖啡调味香料(调味品)、面包”等商品上真实使用诉争商标的意图以及具有实际使用诉争商标的必要准备,且其也未提交指定期间后在核定使用商品上持续、大量使用诉争商标的证据,故依据上述证据难以认定诉争商标起到了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其于指定期间内受让诉争商标的情形亦非必然导致其未能实际在核定使用商品上使用诉争商标的客观事由。
终撤销原判,驳回鑫吾公司的诉讼请求。
十三香公司对“十全香”的撤销终赢得了胜利。撤销“十全香”商标是十三香公司维护其商标的一小步,仅2020年,十三香公司就对多件含“十三香”的商标提出了异议。
并且,公司也在积极的注册十三香有关的商标,以防止他人抢注。可以说每一个“香”,他都在积极的保护了。总之,打击近似商标和主动注册防御商标是品牌发展的一定阶段的必要手段。模仿和抄袭的商标是层出不穷的,企业不仅要自己先发制人,也要主动出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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