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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855014号“东方会计网”商标驳回复审案

日期:2022-07-15
来源: 上海威名知识产权

【案情介绍】

申请人上海惜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托上海威名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对第52855014号“东方会计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申请驳回复审,商标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已注册的第8776953号“东方影都”(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171228号“东方电信”(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与在先申请的第51875836号“东方整体”(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0162004号“东方国际”(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5140681号“东方企业服务网”(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从而在“会计;商业审计; 财务审计”等服务上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名下的主要商标,对申请人至关重要,本代理公司从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调查发现引证商标一、二在指定服务上未实际使用,极可能是闲置商标,属于商标资源的浪费,因此,本代理公司建议申请人在复审的同时,对在先障碍商标申请商标撤销争取。商评委经审理,发现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撤销,不构成障碍商标,引证商标三到五也已被无效均不构成在先障碍,决定对申请商标在“会计;商业审计; 财务审计”等服务上予以初审公告。

 

【典型意义】

本案是由本公司代理的采取“注册+(撤三+复审)”组合方式成功注册的典型案例。如今商标申请量大,商标资源紧张,许多商标在申请过程中极可能因存在障碍商标而被驳回。但大多数障碍商标极可能是闲置商标,其商标权人在成功注册后没有加以真实有效的使用,属于商标资源的浪费。《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因此,当申请人的商标由于存在闲置的障碍商标被驳回时,可以通过注册+撤三+复审的组合手段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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