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异议人上海锦江国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委托上海威名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成都市宏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初步审定在第43类“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餐馆;咖啡馆”等服务上的第27150691号“WE”商标提出异议。异议人引证的在先申请商标为第21380175号“WEHOTEL”商标。
商标局经审查认为,被异议商标 “WE”第43类“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餐馆;咖啡馆”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21380175号“WEHOTEL”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 “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 且双方商标均含有“WE”,且整体含义无明显区别, 已构成使用在部分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
【典型意义】
本案是由本公司代理的商标权人采取商标异议方式成功维权的典型案例。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双方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含有“WE”,且整体含义无明显区别, 已构成使用在部分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商标局和商标权人共同保障,商标局在初步审查时的近似商标驳回制度是对在先商标的道保护线,当道保护线维护不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时,就需要商标权人自身采取救济手段来积极维权,这就需要商标权人密切关注与自身在先商标近似的商标是否通过了商标局的初步审查制度,从而在法定的时间内采取救济措施,维护自身的在先商标权,避免经营多年的商标被别人搭了便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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