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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名成功代理第30822297号“MISORA及图形”商标驳回复审案

日期:2022-03-06
来源: 上海威名知识产权

【案情介绍】

申请人菱感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于2018年05月份委托我司在第9类APP等商品上申请了“MISORA及图形”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经我司前期查询,提醒申请人图形部分存在近似商标,有驳回风险。但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名下重要商标,申请人坚持提交商标申请,尝试注册。2018年11月份,商标局以申请商标与第18784663号、第19113206号、第19136760号、第2187421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图形部分近似为由驳回申请。申请人于2018年12月份委托我司申请驳回复审,我司主要复审理由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整体外观、主要识别部分、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请求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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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局审理后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显著识别文字等方面差距较大,整体尚可区分,与上述引证商标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典型意义】

对于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等要素组合而成的组合商标来说,商标局通常会将其拆开并分别审查。只要有一个元素和他人在先注册商标中的元素相同或近似,则该组合商标将可能被驳回。

但如果商标中的图形为本商品常用图案,或者主要起装饰、背景作用而在商标中显著性较弱,商标整体含义、呼叫或者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这种情况下可通过驳回复审程序进一步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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