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申请人上海拜越广告有限公司委托上海威名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对第30574983号“伙传播 HO COMMUNICATION及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申请驳回复审,商标局认为申请商标与以下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从而在“网站设计咨询、托管计算机站(网站)”等重要服务上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如下图:
从上述商标标志的比对中,我们可以发现,申请商标被驳回主要是因为含有英文“HO”。但是申请商标中的英文“HO”与各引证商标设计明显不同,含义也不同,且申请商标整体外观也与各引证商标区别明显,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不构成近似商标,本公司以此为主要理由代理了本案的驳回复审申请。经复审,商标局认可了本代理公司的主张,决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典型意义】
《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规定,商标由一个或两个非普通字体的外文字母构成,无含义且字形明显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不构成近似商标。本案中尽管申请商标的英文显著部分为“HO”,但是英文“HO”与各引证商标在设计上明显不同,且申请商标整体外观也与之区别明显,即不构成近似商标。
威名公司致力于在商标保护、版权保护、不正当竞争、驰名商标、商业秘密、技术合同、知识产权金融等知识产权全领域为公众及企业界提供全面的法律与技术支持,并以造就21世纪中国的知识产权高端管理人才为己任,走稳定、可持续性的专业化发展道路。威名公司已发展成为企业可信赖的知识产权服务战略级合作伙伴。我们以丰富的从业经验、规范的工作流程、敬业的工作态度,可以在商标、版权及其他知识产权领域为客户提供全面、高效、优质的法律咨询与专业代理服务。
Copyright ©2018 - 2023 上海威名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沪ICP备09059375号-1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上海网站建设 沪公网安备 310110020028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