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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名成功代理第12393468号“战无不胜”商标无效宣告案

日期:2022-02-27
来源: 上海威名知识产权

【案情介绍】

2018年11月12日,上海威名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接受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对第12393468号“战无不胜”注册商标(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 “战无不胜” 是申请人旗下起点中文网上的网 络小说名称,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该作品所带来的商业价值和商业机会是小说作者及申请人投入大量劳动所得。

2、 争议商标与 “战无不胜” 作品名称完全相同,侵犯了 “战无不胜” 的在先作品名称权。 “战 无不胜” 已改编成有声读物,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形成商品化权益。争议商 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的相关财产权利及商品化权益。

3、 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属于相同行业,在相关类别抢注多件与申请人名下在先文学作品名称相同的商标,恶意极其明显,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商评委经审理认为:

申请人经受让取得董小可(笔名:潇疯)创作的《战无不胜》文学作品在全球范围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各形式的汇编权、改编权、复制权等, 以及其他在全球范围内的著作权财产权利。《战无不胜》文学作品于2009年5月13日在申请人运营的起点中文网上架。争议商标与《战无不胜》文学作品名称完全相同,除非被申请人可以合理解释争议商标的渊源, 否则争议商标与《战无不胜》文学作品名称文字构成相同难谓巧合。另除争议商标外, 被申请人在第9、35、 38、41类等多个类别的商品及服务上申请注册了70多件商标, 其中在第41类服务上申请注册了60多件商标,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 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在先文学作品名称的恶意,其行为将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扰乱正常 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终商评委裁定:第12393468号“战无不胜”争议商标无效。

【典型意义】

商标审查标准规定:《商标法》第44条第1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有:

(1)系争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多件商标,且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者近似的;

(2)系争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多件商标,且与他人字号、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及其他机构名称、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等构成相同或者近似的;

(3)系争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大量商标,且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的;

(4)其他可以认定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本案中,被申请人将他人知名影视及文学作品名称注册为商标,且大量注册,明显缺乏使用意图。完全符合《商标法》第44条第1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商标评审实践中,对于一些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非正常申请行为,《商标法》没有直接适应的条款,审查员往往引用《商标法》第44条第1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予以规制,且在评审环节中已逐渐将此法条适用于未注册商标,实践中也得到了各级法院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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