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小郑酥烧饼”商标侵权案 | |||
案由 | 商标侵权民事诉讼 | 案号: | |
法院 | 一审:原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二审:南京中院 | 审判时间 | 一审:2017年7月 二审:暂无 |
诉争商标 | 被告使用在门店上的“小郑酥烧饼”商标 | 在先权利商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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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 郑记 小郑酥烧饼 | 原告 | 朱记 小郑酥烧饼 |
使用商品 | 30类 方便食品 | 指定类别 | 30类 方便食品 |
申请号 | 无 | 注册号 | 16929351 |
申请时间 | 无 | 申请时间 | 2015年05月12日 |
注册时间 | 无 | 注册时间 | 2016年09月21日 |
案情简述 | 2017年7月,拥有商标权的朱某将郑某告上了原南京铁路运输法院,认为郑某侵犯了他的商标权,请求法院判令郑记停止侵犯“小郑酥烧饼”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并登报消除影响。 | ||
法院判决 | 一审法院:原铁路法院一审认为,郑记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晚自2012年起在建康路172号以“小郑酥烧饼”为名进行经营,早于朱某申请商标注册的时间2015年5月21日。因此,郑记使用“小郑酥烧饼”构成在先使用。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专业经验 | 1、小郑酥烧饼"案中,有两个核心要点,一个是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一个是“小郑酥烧饼”的早使用人。一般而言商标侵权的认定遵循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商标相同或近似,商品或服务构成类似,则必然产生商标侵权的结果认定。但是,有一则例外,就是《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2、虽然对在先使用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也有相应的规定进行保护,但我国采用的是商标注册制,也就是商标专用权的获得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授权,因此各经营主体应及时申请注册经营中使用的商标。同时在商标申请时也应当选择有显著性、无争议的名称,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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