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吉列锋速3 商标无效宣告诉讼案 | ||||
案由 | 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 | 案号: | (2016)京73行初5824号 | |
法院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审判时间 | 2019年06月24日 | |
诉争商标 |
| 引证商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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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号 | 14122699 | 注册号 | 8106902 | 14005217 |
申请人 | 吉列有限责任公司 | 申请人 | 汕头市嘉威化妆品有限公司 | |
指定类别 | 第3类日化用品 | 指定类别 | 第3类日化用品 | |
申请时间 | 2014年03月06日 | 申请时间 | 2010年3月9日 | 2014年2月8日 |
注册时间 | 2015年04月21日 | 注册时间 | 2011年3月14日 | 2018年2月14日 |
案由 | ||||
法院判决 | 原商评委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裁定,以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分别构成使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裁定对诉争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法院判决: 一、撤销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6]第59001号关于第14122699号“吉列锋速3”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 二、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就第三人汕头市嘉威化妆品有限公司针对第14122699号“吉列锋速3”商标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裁定。 | |||
专业经验 | 吉列公司经过大量的宣传和使用,名下“吉列”和“锋速3”品牌已经取得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但因品牌管理和监控不到位,被摹仿其商标的申请人提出了无效宣告。好在吉列公司及时的将引证商标一予以无效宣告,引证商标二经法院审查,不构成近似商标,才撤销了原裁定。 知名商标不仅要做好商标布局,更有必要聘请专业的知识产权公司对其名下商标进行监控,对于恶意摹仿、抄袭、傍的行为,要及时打击,维护品牌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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