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商标对于商标显著性如何审查?
1.缺乏显著性的单词,或者经过长期频繁使用已无法作为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单词。
♦仅表示商品和服务的特定积极或吸引人的质量或功能的术语,如:ECO(ecological的缩写)、FLEX及FLEXI(flexible的缩写)、MEDI(medical的缩写)、MEGA(意为“大”)、GREEN(意为“环保的;环境友好的”)、PREMIUM(意为“优质的”)等;
♦域名后缀,如:.com;
♦ 法定公司形式缩写,如:.ltd等;
♦ 人名和姓氏一般具有显著性,但Baker(可译为“面包师”)用在糕点等相关商品和服务上则不具有显著性。
2. 没有特殊设计的单个字母。
3. 广告语。但广告语有特别的独创性的,公众认知该广告语需要一定的解释过程的,或者广告语运用了独特的语法结构及比喻、押韵等修辞手法的,该广告语可能具有显著性,如:WET DUST CAN’T FLY等。
4. 过于简单的设计。
5. 常见的设计图形(比如葡萄叶图形,用于第33类葡萄酒及相关商品)、(奶牛图形,用于第29类牛奶及相关商品)等。
6.印刷符号,如❗ 等。
7. 图标,如 ⛔ 等。
8.常见/无显著性的标识,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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