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申请人唯彩高分子新材料(上海)有限公司委托上海威名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对第63455101号“VIIK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申请驳回复审,商标局认为申请商标与第25947956号“VIMIKA”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9349635号“VIKA”(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近似商标,从而在“匀染剂”等商品上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本公司在以维护申请人的利益为原则的情况下,综合分析,因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二审诉讼,指定的“工业用化学品”被驳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指定的其他商品不属类似商品,故建议申请人同时启动商标驳回复审+引证商标一撤三的方案。在本商标驳回复审审查期间,引证商标一部分商品被撤销,不构成在先障碍商标,引证商标二的注册仅通过部分商品,不构成障碍商标,故第63455101号“VIIKA”商标在第1类“匀染剂”等商品上复审成功。
【典型意义】
本案是由本公司代理的采取“驳回复审+引证商标撤三”组合方式成功注册的典型案例。如今商标申请量大,商标资源紧张,许多商标在申请过程中极可能因存在障碍商标而被驳回。但大多数障碍商标极可能是闲置商标,其商标权人在成功注册后没有加以真实有效的使用,属于商标资源的浪费。《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因此,当申请人的商标由于存在闲置的障碍商标被驳回时,可以通过“驳回复审+引证商标撤三”的组合手段争取。
威名公司致力于在商标保护、版权保护、不正当竞争、驰名商标、商业秘密、技术合同、知识产权金融等知识产权全领域为公众及企业界提供全面的法律与技术支持,并以造就21世纪中国的知识产权高端管理人才为己任,走稳定、可持续性的专业化发展道路。威名公司已发展成为企业可信赖的知识产权服务战略级合作伙伴。我们以丰富的从业经验、规范的工作流程、敬业的工作态度,可以在商标、版权及其他知识产权领域为客户提供全面、高效、优质的法律咨询与专业代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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