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申请人甘肃国芳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我司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南宁市盛世乾龙商贸有限公司第10841607号“国方”商标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南宁市盛世乾龙商贸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商标局经审查认为,南宁市盛世乾龙商贸有限公
司提供的产品图片、制作安装发票、广告材料采购合同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商业管理辅助”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10841607号“国方”注册商标,原《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典型意义】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撤销连续3年不使用注册商标(下称“撤三”)的规定,旨在避免商标资源闲置。由于我国现存有效注册商标高达4000万余件,企业在申请注册商标时难免会遇到已有在先权利障碍——相同、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相同、近似商标。此时,扫除在先障碍的方式不外乎提起“撤三”、无效宣告或商标共存,“撤三”为普遍。基于闲置商标甚多,且商标权利人在使用过程中往往未能规范使用或未能及时保存证据,企业通过提起“撤三”扫清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在实务中具有较高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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