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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名公司成功代理 第65425714号“共享树及图形”商标驳回复审案

日期:2023-05-25
来源: 上海威名知识产权

【案情介绍】

申请人上海师范大学委托上海威名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对第65425714号“image.p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申请驳回复审。申请商标被驳回的服务属于申请人经营范围内的主要服务,且申请商标对申请人至关重要,在申请人决定复审前,本代理公司对申请商标的复审成功率从商标近似方面进行了分析,结论是申请商标与第1949792号“image.p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62109号“image.p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734634号“image.p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读音、字形、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不构成近似商标,复审成功率较高,建议申请人通过复审程序争取申请商标。

商评委经审查,认可本代理公司的主张,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准予申请商标在驳回服务上予以初审公告。

【典型意义】

本案是由本公司代理的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驳回复审成功的典型案例。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双方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本案中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虽然与引证商标一、二、三都是树的图形轮廓,但图形一般仅起到辅助及美化作用,并不能作为相关公众辨认的主要部分,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图形整体设计差异明显,申请商标也有明显的可识别部分中文“共享树”,使得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整体外观区别明显,且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两者共存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不构成近似商标。通过本案可以看出,有关商标注册、评审等业务还是要找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可以帮助客户大可能的争取商标,切实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关于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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