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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732400号“田匠”商标驳回复审案

日期:2022-10-19
来源: 上海威名知识产权

【案情介绍】

申请人田匠智造(上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上海威名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对第60732400号“田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申请驳回复审,商标局认为申请商标与第26829599号“田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从而在“盘;碟;饭盒”等商品上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名下的主要商标,对申请人至关重要,本代理公司从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在申请人申请注册本案申请商标前,为申请人提供了有无申请商标的在先障碍商标查询服务,经查询发现存在障碍商标,即本案引证商标。申请人经调查,发现引证商标在指定商品上未实际使用,极可能是闲置商标,属于商标资源的浪费,因此,本代理公司建议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的同时,对在先障碍商标申请商标撤销。由于商标撤销审理时间较长,因此,本案还需通过复审来争取申请商标。商评委经审理,发现引证商标已被撤销,不构成障碍商标,决定对申请商标在“盘;碟;饭盒”等商品上予以初审公告。

 

【典型意义】

本案是由本公司代理的采取“(注册+撤三)+复审”组合方式成功注册的典型案例。如今商标申请量大,商标资源紧张,许多商标在申请过程中极可能因存在障碍商标而被驳回。但大多数障碍商标极可能是闲置商标,其商标权人在成功注册后没有加以真实有效的使用,属于商标资源的浪费。《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因此,当申请人的商标由于存在闲置的障碍商标被驳回时,可以通过注册+撤三+复审的组合手段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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