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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蒙娜丽莎MONALISA”商标撤销复审行政诉讼案 | |||
案由 | 撤销复审行政诉讼 | 案号: | (2018)京行终2526号 |
法院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审判时间 | 2018-7-31 |
复审商标 | 商标所有人 | 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申请号 | 1682143 | 指定类别 | 11类 水龙头 |
申请时间 | 2000-08-07 | 注册时间 | 2001-12-14 |
案情介绍 | 2015年12月,苏雪琴对复审商标提起撤三申请。蒙娜丽莎公司提供了一份《委托生产合同》,一份《销售合同》及对应的发票。二份合同上分别载明了产品为“水龙头”,商品的商标为复审商标。商标局、商评委依据这组证据认定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使用,维持商标注册。 苏雪琴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诉讼。 | ||
法院判决 | 蒙娜丽莎公司在庭审中提交的《委托生产合同》、《销售合同》证据真实性存疑。其使用行为属于为维持商标注册而进行的象征性使用,并非基于真实使用意图进行使用。主要体现在三年期间,蒙娜丽莎公司仅提交了一笔生产、销售交易合同,签订时间为原告提出撤销之日前3个月,且合同标的额仅有数千元。 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 ||
专业经验 | 一、仅以维持商标注册效力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不属于对商标法意义上真实、有效的使用行为。 二、象征性使用的认定条件:综合考虑商标使用的具体方式(一次性销售)、使用的规模(销售数量少)、生产合同和销售合同约定的商品名称和数量完全一致等因素。 三、知名企业即使在中国驰名商标商品上进行了有效商业使用且有一定知名度亦不能作为不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维持注册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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