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方太”为驰名商标,“蹭”被判赔100万 | |||
案由 | 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 案号: | |
法院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审判时间 | 2021年 |
诉争商标 | 在先权利商标 | ||
被告 | 永康市康顺工贸有限公司 | 原告 | 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 |
使用商品 | 08类 | 指定类别 | 11类 |
申请号 | 1555572 | 注册号 | 970814 |
申请时间 | 1999-12-06 | 申请时间 | 1995-08-28 |
注册时间 | 2001-04-14 | 注册时间 | 1997-03-28 |
案情简述 | 方太公司拥有第970814号“图片”、第1918833号“图片”、第5298880号“图片”三枚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核定使用类别为第11类油烟机、燃气灶等。康顺公司拥有第1555572号“图片”注册商标,注册使用在第8类刀具上,并在天猫网站上注册了名为“方太家居旗舰店”的店铺。其在生产、销售的刀具产品、外包装以及网店产品图片、装潢、品牌名称、商品名称均单独或突出使用方太文字。 方太公司请求认定涉案商标为驰名商标,并认为康顺公司未经许可实施上述被诉侵权行为侵害了方太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康顺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500万元。 | ||
法院判决 |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驰名商标的认定将禁止或限制康顺公司对其享有第1555572号“图片”注册商标的使用,故对方太公司商标是否驰名不予审查。康顺公司的刀具产品与方太公司涉案商标注册的油烟机类产品类别不同,故康顺公司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但是,康顺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客观上攀附了方太品牌形成的商誉,损害了方太公司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判决康顺公司立即停止对方太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方太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 后方太公司、康顺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康顺公司应立即停止侵害方太公司第970814号“图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在《浙江日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方太公司经济损失(包含合理开支)100万元。 | ||
专业经验 | 即使行为人在非类似商品上注册有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但如其不规范使用,可能会误导消费者作出错误判断,同时淡化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商标权人享有的商标权利将受到损害。因此,对于具有较高知名度已为消费者所熟知的商标,在符合“按需认定”原则下,应通过认定商标驰名,以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打击“蹭”的现象,有力保护消费者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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