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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申请人“冼梅青”于 2016年9月12日对第1524047号“RESIFLOW”商标(以下简称被申请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申请人主张被申请商标在其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连续三年未使用,答辩人爱臣化学公司委托我司代理撤三提供证据。经整理和查证,我司在规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供了使用证据,并对相关的使用进行了说明。
商标局收到证据后, 经审查认为,提供的使用证据有效,驳回“冼梅青”的撤销申请,第1524047号“RESIFLOW”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典型意义】
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是商标注册中常见的排除妨碍的手段,但对商标权利人来说是影响商标权利状态的风险。这就提醒商标权利人对于商标正常的使用一定要注意保留使用证据,切不可商标注册下来之后就“不闻不问”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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