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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名公司代理第9762428号 “善正堂”商标撤销案件成功

日期:2022-01-23
来源: 上海威名知识产权

【案情介绍】

申请人自然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我司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河北善正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被申请人)第9762428号 “善正堂”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河北善正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向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商标局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成立。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9762428号 “善正堂”注册商标,原《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典型意义】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撤销连续3年不使用注册商标(下称“撤三”)的规定,旨在避免商标资源闲置。由于我国现存有效注册商标高达2500万余件,企业在申请注册商标时难免会遇到已有在先权利障碍——相同、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相同、近似商标。此时,扫除在先障碍的方式不外乎提起“撤三”、无效宣告或商标共存,“撤三”为普遍。基于闲置商标甚多,且商标权利人在使用过程中往往未能规范使用或未能及时保存证据,企业通过提起“撤三”扫清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在实务中具有较高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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