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异议人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上海威名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神马好玩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初步审定在第31类“树木;燕麦;新鲜蔬菜;新鲜水果”等商品上的第30715256号“庆余年”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异议人引证的在先注册商标为第24895542号“庆余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
商标局经审查,异议人提供的证据表明“庆余年”为异议人名下起点中文网上的小说作品名称,具有较强的独创性。在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庆余年”小说作品已发表,且改编为电视剧、漫画等。经异议人的广泛宣传,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小说电视剧等作品名称文字构成和呼叫相同,在其指定商品上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商品来源于异议人或与其有密切关联性,进而对商品来源混淆误认。被异议人申请被异议商标的行为系不正当的利用了异议人作品名称“庆余年”的知名度及影响力,挤占了异议人对于该作品名称而享有的商业价值、市场优势地位及交易机会,该行为可能损害异议人和相关公众的合法权益。决定第30715256号“庆余年”商标不予注册。
【典型意义】
本案是由本公司代理的商标权人采取商标异议方式积极维权的典型案例。本案中被异议人申请被异议商标的行为不正当的利用了异议人作品名称“庆余年”的知名度及影响力,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损害异议人的合法权益,这就需要异议人积极采取相应措施以维护自身利益。对于通过初审公告的商标,商标法留给了相关利益权利人3个月的商标异议期限,相关利益权利人可以采取商标异议方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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