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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不用申请驳回复审?

日期:2022-01-06
来源: 上海威名知识产权

随着经济不断的发展,行业之间的竞争程度也是越来越激烈,企业为了确保正常的发展,也为了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楚的识别商品的来源,所以都会选择注册相应的商标来对于企业进行相应的宣传。不过随着商标注册数量越来越多,商标注册的难度也是在不断的提升,在商标申请过程中,也会因为某些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倒是商标注册失败。不过我们也可以使用商标驳回复审来继续申请该商标,那么在哪些情况下才可以进行商标驳回复审申请呢?

商标驳回复审申请需要满足的条件:

1. 首先在我们进行商标驳回复审的时候,申请人必须是商标原申请人,其他人是不具备申请资格的;

2. 其次,在进行商标驳回复审时,因为《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在进行商标驳回复审的过程中,是需要在规定的时间进行,超出期限将不得进行商标驳回复审;

3. 驳回商标复审申请的内容,必须是被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中的确切内容,复审理由必须针对商标局驳回理由。否则,该复审申请则被视为无效;

4. 申请驳回商标复审,必须将《商标驳回通知书》原件、信封复印件和《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评审委托书、主体资格证书等提交商标评审委员会;

5. 交纳商标评审费。符合上述要件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该申请。手续不齐备的,退回申请书件限期补正。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分析研究,集体讨论,以委员的多数意见,做终局决定。多数委员认为复审申请理由成立的,终局决定否定商标局的驳回意见,准予初步审定,刊登《初步审定商标公告》;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的,终局决定维持商标局的驳回意见,对申请商标予以驳回。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终局决定一经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和商标局都必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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