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手”和“老铁”遭复制摹仿,不同服务类别下驰名商标扩大保护的认定 | |||
案由 | 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 | 案号 | (2021)京73行初10055号 |
法院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审判时间 | 2019年03月25日 |
诉争商标 |
| 在先权利商标 | |
被告 | 贵州仁怀快手酒业销售有限公司 | 原告 | 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使用商品 | 35类会计类 | 指定类别 | 35类广告类、09类计算机软件类、41类娱乐服务 等 |
申请号 | 26123096 | 注册号 | 18459783、24831195、14439348等 |
申请时间 | 2017年08月29日 | 申请时间 | 2015年11月30日 2014年04月23日等 |
案情简述 | 北京达佳针对诉争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主张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的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快手”系列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市场上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已达到驰名状态,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模仿和抄袭;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欺骗性,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2021年04月29日,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诉争商标予以维持注册。北京达佳不服被诉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 ||
法院判决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原告的引证商标于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在我国已经进行了长期、广泛的使用和宣传,为我国相关公众所广为知晓,已构成使用在“节目制作、娱乐”等服务上的驰名商标。鉴于“快手”注册用户高达7亿,几乎为全民参与的短视频平台,故其服务的对象必然包含“会计”服务的对象,上述服务的对象具有重合性。此外,基于“快手”平台的巨大流量,从事“会计”服务的主体亦有可能通过快手平台进行宣传,故“会计”服务依托“节目制作、娱乐”等服务进行宣传,在服务内容上亦可能存在联系。因此,相关公众看到使用在“会计”服务上的诉争商标时,容易将其与原告构成驰名商标的引证商标建立相当程度的联系,误认为其服务来源于原告或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进而破坏引证商标与原告提供的“节目制作、娱乐”等服务之间的密切联系,削弱原告引证商标的显著性,致使原告作为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判决:一、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1]第115275号关于第26123096号“快手老铁”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 二、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原告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就第26123096号“快手老铁”商标所提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裁定。 | ||
专业经验 | 总而言之,本案的审理结果对今后审理知名企业遭他人恶意抢注商标、攀附商誉搭便车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同时也提示各大企业及时积极申请注册各企业主动或被动使用的商标以维护自己的商誉,避免反复借助行政司法程序维权,浪费司法资源。在商标司法实践中,“在遇到包括商标侵权认定在内的商标法律问题时,我们需要回到诸如商标权的目的、功能和价值之类的起点和本源探寻商标权的基本价值取向,以此作为根本的衡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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