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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判断极具创意性图形的近似性?

日期:2022-03-26
来源: 上海威名知识产权

图文组合商标的近似性判断比一般纯图形商标或纯文字商标复杂,图形部分是否能起到区分作用往往与其显著性有关。在构图和表现手法等方面极具创意的图形具有很强的显著性,在近似性判断方面往往起到主要的作用。

案情简介

第10612045号“image.png”商标(以下称诉争商标)由苏州快吉公司2012年3月提出申请,核定使用在第8类“刮胡刀片、剃须刀”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23年5月。捷克刀片公司对该商标提出无效申请,认为该争议商标与其引证商标“image.png”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应予以宣告无效。国知局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主要的认读图形在构图特点、表现手法上均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两者构成近似商标。

 

苏州快吉公司不服被诉决定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不论在构图或涵义两方面都构成近似商标。首先,从构图方面,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均采用老虎和刀片结合作为商标的图形部分,基于老虎与刀片的组合极具创意性,会弱化文字部分的识别作用,虽然诉争商标中的老虎是一整头虎,而引证商标中只有虎头,两商标中刀片的位置也有所不同,但上述相似之处足以使相关公众难以区分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混淆两者所示商品来源。其次,从涵义方面对比,引证商标采用老虎和刀片的组合以传达“使用引证商标的商品(刀片)如老虎一样快、如虎爪一样利”这个独特的信息,彰显设计引证商标时所具有的创意。引证商标的特殊涵义加强了标识的固有显著性。诉争商标也同为老虎与刀片的组合,借用老虎的凶猛、快来表达商标核定使用的剃须刀片等商品具有“快、利”的特点。二者涵义相近。此外,法院还进一步考虑了苏州快吉公司在实际使用和商标注册方面的恶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合议庭:周丽婷、吴忠国、姚彤,案号:(2015)京知行初字第3688号】

 

苏州快吉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高院,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了一审判决。【二审案号:(2019)京行终48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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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评

有关组合商标的审查,《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2016.12)中规定,商标图形部分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对于图形部分判定近似的方法,我们一般从构图、颜色、整体视觉效果、涵义等方面判断,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对于本商品常见图案,或者主要起装饰、背景作用的图形因其显著性较弱,对商标整体外观、整体的含义并不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即便含有相同或近似的图形部分,也并不因此认定为近似商标,如《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2016.12)中的举例:“image.png”和“image.png”、“image.png”和“image.png”。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well-wax及图”商标行政纠纷案[1]中认为,等腰直角三角形内部含有边框的图案在布商品上作为商标图样使用显著性较弱,因此诉争商标“image.png”与引证商标“image.png”的显著识别部分均为文字部分,未构成近似。

 

然而对于极具创意性的图形,本身具有很高的显著性,在商标近似性判断时往往起到主要的决定作用,相比之下文字的识别作用会减弱,在文字显著性较弱或文字部分没有使得商标整体含义区分明显的情况下,根据图形部分的近似程度足以进行判断。创意性很强的图形表现在在构图元素、表现手法、整体传达的涵义等方面具有很高的创意,该些方面一致的情况下,即便将构图元素进行简单替换,如本案中将虎头换成一整头老虎,刀片由放在嘴里改为放在身体中间,仍然是在抄袭引证商标的创意,消费者容易将两者相互联系,不容易进行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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