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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好文|“集团”商标的可注册性探讨

日期:2022-03-26
来源: 上海威名知识产权

2020年初,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山投集团”商标案二审判决,判决国家知识产权局败诉,要求就该商标是否可予以核准注册重新审查[1]。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因俱表商业身份但又各表其权一直争议不断,业界也比较关注。实践中,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已在共同探索逐步解决两者间的权利冲突及权利重叠问题。但囿于行政管理体制及市场经济自带的逐利属性,这一类问题也在呈现更复杂疑难化的局面——在“稻花香集团”“稻香村集团”“山投集团”各商标案的审理过程中,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从未达成共识。对上述三例含“集团”商标的裁决定及判决进行整理对比,或许能帮助我们积累普遍适循的法律经验。另外,上半年另一热点事件,“云铜”商标百亿买卖千吨黄金吸引了社会广泛关注,一时间众说纷纭。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整理下“云铜”商标争议的对阵角色,分为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铜业有限公司、云南冶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一方,美国奥洛海集团公司、中国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云铜集团有限公司等一方。纠纷冲突的商标中也有“云铜集团”标识。这么多集团公司掐起来,“云铜集团”商标又该归属哪一方呢?企业名称权指企业按照法律规定对其核准登记注册的名称享有一定权利。其中,与企业形成对应关系的简称,亦可受到法律保护。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按照法律规定对其商标所享有的权利,注册商标所有人享有商标专用权、禁用权、转让权、许可使用权和续展权等。前段述及这两种权利其实都在表述商业身份,前者体现企业自身后者指示商品来源,均在广义品牌概念下。但若将企业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企业会发现想要拿到商标注册证并非易事。驳回理由多数是与在先商标近似,企业不服,认为企业名称作商标,指示“我”并强化“我”,绝不可能与在先商标混淆。

行政机关还会引用《商标法》第十一条款予以驳回,即企业名称用作商标,缺乏显著性。企业很纳闷:我的商标里核心商号及公司组织形式俱全,应该啥也不缺呀。企业简称尤其是“集团”商标被驳回的理由是易造成误认,违反《商标法》第十条款第(七)项。企业肯定不接受,“集团”是一种陈述、肯定、表彰,听着大也确实大,明明是事实,何来误认?企业的困惑投射了法律的复杂性,我们先从近的“山投集团”商标案看起。山西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将“山投集团”作为商标申请全类注册,初审被全部驳回。企业在部分类别上申请复审,亦被驳回——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该标志与企业名义不符,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相关复审决定历经两审均被否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山投集团”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因为在案证据能够证明相关公众将“山投集团”作为指代企业身份的标志符号,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未违反《商标法》之禁用规定。这里涉及一些概念,所谓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但作为企业集团组成分子的各公司,包括集团有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对号入座,山投集团作为企业集团,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山西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山投集团联合体的母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山投集团既是以山西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首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也是山西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简称。在了解这些后,面对“集团”商标的可注册性问题,不妨先来提问。毕竟提出正确的问题,往往等于解决了问题的大半。当“山投集团”作为商标时,到底指向企业集团还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当“山投集团”商标被许可给集团内外的其他公司使用时,会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吗?当山西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更换了企业名称,“山投集团”商标的使用会导致误认吗?当“山投集团”商标被转让给非企业集团的相关公司后,它的使用会造成误认吗?假如有一天,山东成立省内的投资集团,发展壮大后也被称之为“山投集团”,“山投集团”商标的使用会造成误认吗?带着问题,我们来看早引起关注的“稻花香集团”商标案。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申请酒类商品上的“稻花香集团”商标,被驳回后接提复审,原商评委经审仍予以驳回,理由为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名义不一致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误认。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提起诉讼,一审败诉二审获得支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行终字第1947号行政判决书中写到:申请商标为“稻花香集团”文字商标,虽然稻花香公司的企业名称并非“稻花香集团”,但是根据其所提交的企业集团登记证,能够证明稻花香公司系“湖北稻花香集团”的母公司;而且根据稻花香公司在审理过程中所提交的公证书,亦能证明其使用“稻花香集团”进行商标注册申请,已经得到了湖北稻花香集团的确认。因此,稻花香公司作为“湖北稻花香集团”的母公司,且经该集团准许的情况下,将文字“稻花香集团”申请注册商标符合商业惯例和通行做法,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

在“稻花香集团”商标案中,一审判决指出稻花香集团并无法人资格,与稻花香公司为法律上相互独立的不同主体,申请商标与稻花香公司具有实质性差别,若准许注册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不予认可,认为“稻花香集团”和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已形成对应关系,将其申请注册为商标,不会造成误认。根据案情及判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秉持的观点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可以注册“集团”商标,即使该母公司的企业名称里未含有“集团”二字,毕竟二者之间天然具有密切关联。由此再看“山投集团”商标,山西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既是“山投集团”的母公司,企业名称中又含有“集团”二字,比之更进一步,当然可予以核准注册。鉴于彼时只有一个稻花香集团,此时只有一个山投集团,这两件“集团”商标与企业集团也好与集团里的公司也罢,确有对应性。当“集团”商标与企业集团或相关公司不唯一对应时,又该何解?我们来看“稻香村集团”商标无效宣告案。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在糕点等商品上的“稻香村集团”商标得到核准后,北京市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提起针对该商标的争议申请。原商评委经过审理,认为“稻香村集团”商标的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并从两方面予以论述:首先,至审理之时,苏州稻香村公司尚未成为企业集团,“稻香村集团”商标与其企业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其次,北京稻香村、苏州稻香村均与“稻香村”有着历史渊源,双方已形成一个使用各自商标并存发展稍有区分的局面,对此任何一方不应任性,否则伤害的不仅是竞争对手,还有广大消费者,对于已形成的经济秩序将造成破坏。“稻香村集团”商标的注册既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也易使消费者对糕点行业的市场格局产生错误或混乱的认知。原商评委因此支持北京稻香村的评审请求,对“稻香村集团”商标予以无效宣告。苏州稻香村不服提起诉讼,一审败诉,二审获得支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行终1569号判决书中写到:“稻香村集团”商标的文字构成,无论该标志整体,还是其构成要素,均不属于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苏州稻香村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亦证明,包括“稻花香集团”在内的多个含有“集团”文字的商标亦已核准注册,如果对“稻香村集团”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则明显有违商标授权确权裁判标准的一致性。北京稻香村、苏州稻香村,一南一北,就“稻香村”相关商标争执纠葛多年。苏州稻香村虽然在“稻香村集团”商标诉讼期间获准成立稻香村企业集团,但北京稻香村80年代初期复业,1983年获颁营业执照1994年即组建成为北京稻香村食品集团。在北京稻香村的经营下,“稻香村”早在1993年就被认证为“中华老字号”,极富声誉。判决之后,“稻香村集团”商标与苏州稻香村成立的企业集团及集团公司对应了,在消费者心中呢?“稻花香集团”“稻香村集团”两商标案的审理适用的是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款第(八)项,即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质量、产地等特点产生误认进而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2013年《商标法》将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款第(七)项的“夸大宣传”去掉,保留“带有欺骗性”并指出欺骗将导致公众产生误认,即那些有所描述但描述与实不符(不一定是夸大,只要不符合事实)导致或可能导致误认的商标均受此约束。“山投集团”商标案的审理适用的是2013年《商标法》。新旧法对比,2001年《商标法》是误认导致不良社会影响,2013年《商标法》是欺骗导致误认,可见“误认”始终是“集团商标”是否具有可注册性时判断的核心点。“集团”商标到底会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指向的是企业集团、集团公司的组织架构形式及包括简称在内的企业名称与商标的关系。

在进行误认的判断时,需要立足当前还是风物长宜放眼量,诚如在讨论关于“山投集团”商标有无误认时的提问,不过是抛砖引玉。实践中也已有“稻香村集团”商标案的争端予以佐证,该案重裁复入诉讼,至今未盖棺论定。商标一旦获准注册,专用权范围为全国,十年一续又保证了权利稳定性。而随着市场监管的放权,企业名称的变更核准等事宜非常迅捷,很有可能今天某公司挺普通,明天成为了集团,后天破产不存在了。一边是变化的企业名称权,一边是稳定的注册商标权。在“稻香村集团”商标诉讼期间,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被苏州稻香村食品厂有限公司吸收,苏州稻香村食品厂有限公司又变更为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又变更为稻香村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并获准组建“稻香村食品集团”,简称为“稻香村集团”。但北京稻香村也曾有过“稻香村集团”的公司形式,且我们无论如何也无法否认北京稻香村为“稻香村”这个品牌多年的经营付出。即使“稻香村集团”商标与稻香村企业集团(苏州)已名义一致,核准该商标,必然伤害北京稻香村,必然造成消费者的误认,这种误认确如原商评委及一审判决中提及的,是多层次的。消费者易将标有“稻香村集团”商标的糕点误认为是北京稻香村生产的,或者认为北京稻香村、苏州稻香村两大阵营合二为一,将标有“稻香村集团”商标的糕点误认为是根本不存在的“中国稻香村”生产的。“云铜集团”商标及围绕“云铜”商标对垒的两阵营,则又揭示讨论“集团”商标的可注册性时,恐怕不能仅限于论证国内的企业名称权的对应性。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是我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名称含“集团”的公司,中国云铜集团有限公司是在我国香港依法登记的企业名称含“集团”的公司。大家都是集团,难道是要比下哪个的简称与“云铜集团”商标更接近?还是注册在先,谁先申请给谁?那是中国云铜集团有限公司赢了,毕竟该公司名称里就含有“云铜集团”字样且申请在先。但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已对“云铜集团”商标提起无效宣告,其自己不申请含有“集团”的商标亦不允许对方申请注册。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认为中国云铜集团有限公司是注册在我国香港地区的空壳公司,该公司刻意利用企业名称及商标混淆视听,妄图借此获得不当巨额利润,进一步主张“云铜集团”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说白了,在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眼中,对方的集团公司、集团商标,通通都是假的,通通都是为了扮演自己。我们先不管谁真谁假,回到本文主旨,在探讨“集团”商标的可注册性问题时,不能忽略我国法域外的企业名称权的设立与形成。可能有人会指出当“集团”商标与企业简称一致时,使用过程中如造成混淆误认,属于《商标法》其他法条调整范畴,不能上来就挥舞“误认”的禁用大棒一概拍死。但“法无远虑,必有近忧”的困境已在眼前。

原商评委在前述各“集团”商标案件审理时对“集团”商标可注册性的持续否定,至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山投集团”作为商标易造成误认不应获准注册,显然是行政机关一直在以一种审慎的态度对待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前有“稻香村集团”的纷争未定,如今再添“云铜集团”的硝烟——面对这两种不同权利的融合冲突与碰撞,是仅以企业需求为出发点去裁量判断,还是去衡量各方利益再定夺?是仅看国内的企业名称还是国内外一视同仁?且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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