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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蓝月亮”商标不予注册复审案

日期:2023-04-26
来源: 上海威名知识产权

北京高院认定“蓝月亮”构成驰名商标,予以跨保护

案由

商标不予注册复审行政纠纷

案号:

2022)京行终6622号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时间

2023年02月17日

原告

深圳市蓝月亮纸业有限公司

被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三人

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

诉争商标

image.png 

在先权利

商标

image.png 

指定类别

16类 卫生纸等

指定类别

03类 洗衣液等

案情简述

广州蓝月亮公司对诉争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商标异议申请,主张被异议是对其名下驰名商标7613055“蓝月亮”商标的恶意复制摹仿2019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作出商评被诉裁定认定:被异议已构成对广州蓝月亮公司驰名商标的抄袭、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误导相关公众并可能致使广州蓝月亮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深圳蓝月亮公司不服,2019年06月13日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深圳蓝月亮公司不服被诉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法院判决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根据广州蓝月亮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经过使用已达到驰名程度;其次,诉争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均为“蓝月亮”,且二者在文字设计上较为相近,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均为家居日常用品,在产品特点、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较大重合,诉争商标使用在复审商品上容易误导公众,从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致使广州蓝月亮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深圳蓝月亮公司的诉讼请求。深圳蓝月亮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深圳蓝月亮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业经验

总而言之,本案的审理结果对今后审理知名企业遭他人恶意抢注商标、攀附商誉搭便车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同时也提示各大企业及时积极申请注册各企业主动或被动使用的商标以维护自己的商誉,避免反复借助行政司法程序维权,浪费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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