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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名成功代理第26944946号“饺子活儿 dumpling bar”商标驳回复审案

日期:2022-03-03
来源: 上海威名知识产权

【案情介绍】

2018年9月,上海威名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接受上海翼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对第26944946号“饺子活儿 dumpling bar”商标(下称申请商标)申请驳回复审。申请人的主要复审理由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86180号“活”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及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该标志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

商标标识如下:

image.png

商评委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该标志用在“乌克兰饺子;(意大利式)方形饺;饺子”以外的其它指定商品上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典型意义】

本案是威名公司代理的因误认复审成功的典型案例。本案的焦点问题是“饺子活儿 dumpling bar”作为商标标志使用在第30类方便食品上是否会使消费者对商品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规定,本条中的“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本案中虽然申请商标含有“饺子”、“dumpling”,但不意味着一定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是否易产生误认应结合指定商品加以分析,“饺子活儿 dumpling bar”用在“饺子”以外的商品上并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威名公司在此提醒申请人,当商标遭到驳回时,并不意味着终局,申请人应积极地利用驳回复审程序加以争取,并在做出是否复审的决策前全面分析复审的成功率高低,以期达到如愿的结果。

关于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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