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第17828723号“阅文”商标于2017年03月13日初审公告并刊登在第1543期《商标公告》,异议人崔庆华以第17828723号“阅文”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使用在第16类“书籍、印刷出版物”等商品上具有欺骗性及缺乏显著性,且被异议商标“阅文”属于公共资源为由,提出了商标异议申请。
申请人上海阅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委托上海威名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进行商标异议答辩,本公司在进行商标异议答辩时,全面分析案情,从被异议商标“阅文”的显著性、来源、实际使用、重要性及异议人的恶意等方面进行反驳论证。商标局经审查,认为被异议商标“阅文”具有商标识别功能,不具有欺骗性,且异议人针对异议理由未提交证据材料予以证明,决定对其异议理由不予支持,准予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典型意义】
本案是威名公司代理的商标被恶意异议未成功的典型案例。本案中的委托人同时收到十多件商标异议申请,异议理由均相同且极其牵强,异议人的代理机构为同一个代理机构,因此,所有异议申请背后可能为同一人或同一个企业所为。且被异议时,委托人正处于上市的关键时期,商标作为重要的无形资产,其稳定性及有效性对委托人至关重要,可见,异议人具有极其明显的恶意。恶意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是商标局严厉打击的行为,因此,当申请人的商标被他人恶意影响时,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积极应对,确保自己的商标权利稳定有效。
威名公司致力于在商标保护、版权保护、不正当竞争、驰名商标、商业秘密、技术合同、知识产权金融等知识产权全领域为公众及企业界提供全面的法律与技术支持,并以造就21世纪中国的知识产权高端管理人才为己任,走稳定、可持续性的专业化发展道路。威名公司已发展成为企业可信赖的知识产权服务战略级合作伙伴。我们以丰富的从业经验、规范的工作流程、敬业的工作态度,可以在商标、版权及其他知识产权领域为客户提供全面、高效、优质的法律咨询与专业代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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