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异议人委托上海威名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初步审定在第5类“艾灸疗法用艾条;艾卷”等商品上的第78532015号“十二观艾”商标提出异议。异议人引证的在先注册商标为第38528331号“观艾臻元”商标、第51328021号“观艾密钥”等商标。
商标局经审查认为: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包含显著部分文字“观艾”,双方商标共存于市场上易被消费者误认为是源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主体之间存在特定关联,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决定第78532015号“十二观艾”商标不予注册。
【典型意义】
本案是由本公司代理的商标权人采取商标异议方式积极维权的典型案例。本案中被异议人申请被异议商标的行为不正当的利用了异议人“观艾”品牌的知名度及影响力,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损害异议人的合法权益,这就需要异议人积极采取相应措施以维护自身利益。对于通过初审公告的商标,商标法留给了相关利益权利人3个月的商标异议期限,相关利益权利人可以采取商标异议方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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