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申请人委托上海威名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大连致盈纵横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第63736896号“安必优”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申请无效宣告。第44451345号“安敏优”(以下称引证商标)是申请人名下知名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安敏优”商标是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其抢注。被申请人名下有5件与申请人南标高度近似的商标,有恶意傍、搭便车之嫌,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人以此为主要理由对争议商标提起了无效宣告申请。商标局经审理,认可了申请人的部分主张,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典型意义】
《商标法》规定,申请商标注册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对以此种方式取得注册的商标,相关权利人可以申请无效宣告。本案就属于对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商标申请无效宣告成功的典型案例。本案中被申请人恶意搭乘申请人知名度,注册手段不正当,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依法应予以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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