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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名公司代理第11476611号 “甜甜私房猫”商标撤销案件成功

日期:2022-12-16
来源: 上海威名知识产权

【案情介绍】

申请人自然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我司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清远市华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被申请人)第11476611号 “甜甜私房猫”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

清远市华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商标局经审查认为,清远市华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化妆品备案信息、产品实物图片、平台推广的公证书、送货单及货运单、销售合同及销售发票(仅一张)等证据,销售发票在税务机关备案信息中显示查无此票,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化妆品”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11476611号 “甜甜私房猫”注册商标,原《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典型意义】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撤销连续3年不使用注册商标(下称“撤三”)的规定,旨在避免商标资源闲置。

由于我国现存有效注册商标高达4000万余件,企业在申请注册商标时难免会遇到已有在先权利障碍——相同、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相同、近似商标。此时,扫除在先障碍的方式不外乎提起“撤三”、无效宣告或商标共存,“撤三”为普遍。基于闲置商标甚多,且商标权利人在使用过程中往往未能规范使用或未能及时保存证据,企业通过提起“撤三”扫清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在实务中具有较高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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