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7年11月,上海威名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接受山东云媒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对第22743908号“云媒股份 Clouds 及图形”商标(下称申请商标)申请驳回复审。申请人的主要复审理由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760984号“云”、第6297165号“云”、第15015931号“云 DESIGN ”等6件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标识如下:
商评委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6在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可以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评委终裁定申请商标予以初审公告。
【典型意义】
商标审查标准规定:商标近似应从商标本身的音、形、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采取整体观察与比对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断商标标志是否近似。本案中,申请商标的“云媒”源于申请人字号,是臆造词汇,无特殊含义,与引证商标1-4中的“云”含义区别明显,且单个“云”字本身显著性稍弱,不能给予过强的商标保护。同时申请商标中的“Clouds”源于申请人字号“云媒”,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引证商标5-6中的“cloud”单独作为商标很难发挥商标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且汉字是我国官方语音,也是消费者认读商标的主要部分,相关公众完全可以通过汉字部分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5-6。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6含义、呼叫差异明显,标识整体区别较大,即使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也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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