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申请人上海亦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上海威名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对第 40620469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申请驳回复审,商标局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725721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从而在“餐馆;咖啡馆;酒吧服务;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等商品上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名下的主要商标,对申请人至关重要,本代理公司从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在申请人申请注册本案申请商标前,为申请人提供了有无申请商标的在先障碍商标查询服务,经查询发现存在障碍商标,即本案引证商标。申请人经调查,发现引证商标在指定商品上未实际使用,极可能是闲置商标,属于商标资源的浪费,因此,本代理公司建议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的同时,对在先障碍商标申请商标撤销。由于商标撤销审理时间较长,因此,本案还需通过复审来争取申请商标。商评委经审理,发现引证商标已被撤销,不构成障碍商标,决定对申请商标在“餐馆;咖啡馆;酒吧服务;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等商品上予以初审公告。
【典型意义】
本案是由本公司代理的采取“(注册+撤三)+复审”组合方式成功注册的典型案例。如今商标申请量大,商标资源紧张,许多商标在申请过程中极可能因存在障碍商标而被驳回。但大多数障碍商标极可能是闲置商标,其商标权人在成功注册后没有加以真实有效的使用,属于商标资源的浪费。《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因此,当申请人的商标由于存在闲置的障碍商标被驳回时,可以通过注册+撤三+复审的组合手段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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