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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名成功代理第24082877号“宝乐维”商标无效宣告案

日期:2022-02-19
来源: 上海威名知识产权

【案情介绍】

申请人拜耳消费者护理股份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上海春同实业有限公司申请的第24082877号“宝乐维”(以下简称争议商标)商标提出无效宣告,无效宣告理由为争议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第996803号“爱乐维”等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近似。我司代理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在答辩中我们详细分析了争议商标和引证商标在音、形、义、整体以及指定商品服务上的区别性。 商标局经审查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识读发音、整体表现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不存在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情形。因此,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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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当商标被他人提起无效宣告时,对于商标近似度的区分,需要专业的代理人进行专业有效的答辩。关于本案,我司根据《商标法》及《商标审查标准》的相关规定,抓住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区分的关键点加以分析说明。同时,根据案情,对申请人的无效理由针对性的进行答辩,并提供争议商标有效使用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已经存在的影响力及商业价值,对商标局终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近似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案的成功是对我司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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