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用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商标侵权不仅可耻,而且还将面临法律的严惩。3月11日,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两起商标侵权案例,以真实的案例进行警示,给“傍”“套”的不法经营者“当头一棒”,同时为商标所有人提供维权借鉴。
一公司侵犯“雷士”商标被处罚3万元
2018年1月22日,根据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举报,市工商局(现并入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三亚市吉阳区半山半岛某工地发现,某公司正在安装使用侵犯“NVC”注册商标的LED筒灯(NLED9154)作为项目照明设备。经查,该批筒灯由当事人中山市一滴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0日、19日分别给某公司项目配送标称“NVC”的LED筒灯(NLED9154)2100个,货值金额31000元。根据“NVC”注册商标持有人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注册信息材料和鉴别,当事人所销售的上述“NVC”的LED筒灯(NLED9154),并非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及授权生产的产品,但与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NVC”注册商标相同,且产品外观相同,厂址、厂名相同,足以让消费者误认为是“NVC”牌的LED筒灯(NLED9154)。
当事人销售侵犯“NVC”注册商标专用权的LED筒灯的行为,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所指行为。市工商局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罚款30000元、没收侵犯“NVC”注册商标专用权的LED筒灯2100个。
“李鬼”葡萄酒“傍”被罚6万元
2018年3月22日,根据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投诉,市工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三亚国际购物中心投资有限公司和三亚胜利时代商业城投资有限公司正在销售涉嫌侵犯“长城”“GREATWALL”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干红葡萄酒。经查,当事人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启亮饮料商行于2013年12月16日向三亚国际购物中心投资有限公司销售了3个种类、共计457瓶“长城”“GREATWALL”注册商标干红葡萄酒(含7瓶赠品),用于该公司和三亚胜利时代商业城投资有限公司经营销售。至案发日,三亚国际购物中心投资有限公司和三亚胜利时代商业城投资有限公司已售出378瓶,物流送货过程中损毁2瓶,被市工商局依法扣押77瓶。
经中粮集团有限公司鉴别,该批干红葡萄酒显著标注有“长城”“GREATWALL”商标标识,均系侵犯该公司“长城”“GREATWALL”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注册商标产品。当事人销售侵犯“长城”“GREATWALL”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干红葡萄酒的行为,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所指行为。市工商局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罚款60000元、没收“长城”“GREATWALL”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干红葡萄酒77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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