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一则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中公司”)起诉陕西兴平市益士利食品厂(以下简称“益士利食品厂”)的新闻得到社会广泛关注。江中公司认为旗下的“猴姑”商标被对方的“猴菇”商标傍。而益士利食品厂认为二者不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在2019年4月23日的庭审中,双方同意调解,此案将择期宣判。
猴头菇,又名猴头菌,是一种外形酷似猴头的食用菌,“猴菇”是它的别称,因其较高的食用和药用价值,受到人们的追捧。或许有很多消费者通过这则新闻才发现,市场上销售的江中“猴菇”饼干、米稀等商品的商标其实为“猴姑”,而非“猴菇”。在与药品、食品息息相关的第5类、第29类、第30类、第31类、第32类和第33类等商品上,使用含“猴菇”的商标,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不能获得注册。
经查询中国商标网,江中公司于2014年通过商标转让的方式获得第30类第13019935号“猴姑”商标的专用权,专用期为2014年12月14日至2024年12月13日。后续另有第30类第33674258号“猴姑”等商标获得注册。益士利食品厂于2008年通过商标注册申请的方式获得第30类第4929484号“益通”商标的专用权。新闻报道中显示,益士利食品厂注册商标居于食品包装盒的左上角,正中心为大号字体的“猴菇”字样。益士利食品厂在第30类商品上并未取得“猴姑”和“猴菇”商标的专用权。
商标的作用在于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服务区别开,江中公司通过电视广告等宣传方式,“猴姑”商标被较多消费者所熟知。如果市场上出现“猴菇”商标,有可能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提供厂商产生误认。例如洲际伟大品牌有限公司在第30类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奥利奥”商标,在饼干类产品上,是较为畅销的品牌,但是市场也出现不少在字形、包装上模仿“奥利奥”的商标,“李逵”和“李鬼”的情况时有发生,普通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稍不注意就有可能买到不是自己心中所想的商品/服务。
因此,消费者在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时候,要仔细辨别提供商品/服务的厂商;同时,提供商品/服务的公司和个体经营户也应当自觉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在申请注册商标时,提交能够与他人的商品/服务区别开的商标,遇到自身商标被攀附模仿时,要及时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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