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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智慧背囊”商标侵权案

日期:2022-03-11
来源: 上海威名知识产权

                                          书名中包含他人注册商标是否构成侵权?

案由

商标侵权民事诉讼

案号

(2014)浙杭知初字第1066号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时间

2015年03月04日

原告

山东世纪天鸿文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博库网络有限公司

吉林才智杂志有限公司

北京牵手文化交流有限公司

在先权利商标

001.jpg

注册号

4697993

申请时间

2005-06-03

指定类别

16类 办公用品

案件概述

2008年11月14日,世纪天鸿公司依法取得了注册号为第4697993号的“智慧背囊”注册商标专用权,经世纪天鸿公司大力推广和长时间的使用,“智慧背囊”系列图书在国内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

2013年5月,世纪天鸿公司发现博库公司销售下列书刊:《智囊背囊(超值白金版)》等书刊。被控侵权书刊的封面、扉页、书脊上显著使用与世纪天鸿公司第4697993号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文字,普通消费者难以辨别,会误认该书刊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从而对图书的来源产生混淆。世纪天鸿公司认为,被控侵权书刊系由才智公司出版,才智公司未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许可,在其出版的书刊上显著使用“智慧背囊”,造成消费者混淆,已经严重损害了世纪天鸿公司的利益。被控侵权书刊系由牵手公司提供给博库公司销售,博库公司、牵手公司销售侵权产品,其行为构成商标法第52条第二项所规定的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

法院判决

一、被告博库网络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侵犯原告山东世纪天鸿文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第4697993号“智慧背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北京牵手文化交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出版、发行涉案侵犯原告山东世纪天鸿文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第4697993号“智慧背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三、被告北京牵手文化交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山东世纪天鸿文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40000元,该款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山东世纪天鸿文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专业经验

对于使用可能包含他人注册商标的形式,包括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广告用语、商业口号以及产品说明等,不可将其中包含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以任何形式进行突出使用,包括故意缩放或更换字体、变换颜色等。

当不可避免地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时,应避免对消费者造成在任何形式的使用中将他人注册商标亦作为商标使用的误导,基本的是不可以标注“R”或者“TM”标识,对于商品商标的使用,要明确使消费者能够区分注册商标与其他内容。同时,应充分考虑他人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对于显著性较强的商标无论是固有的显著性还是通过使用获得的显著性,都应谨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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