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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乐高”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日期:2022-03-11
来源: 上海威名知识产权

以案说法----“乐高”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案号:

(2021)粤73民辖终12号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时间

2021年02月04日

原告

乐高博士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忠诺贸易有限公司

沈小予

引证商标

001.jpg

被诉侵权标识

002.jpg 

申请时间

2005-09-23、2012-02-06

注册时间

2009-05-14、2013-12-14

申请号

4912052、10461954

指定类别

18类 皮革皮具

案情简述

乐高公司是第4912052号、第1046195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经过长期大量的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经调查发现,忠诺贸易公司、沈小予未经许可,共同生产、销售并在网店宣传推广的书包、文具盒、钱包,侵害了乐高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乐高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故乐高公司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乐高公司享有第4912052号、第1046195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该两商标尚在保护期限内,应受法律保护。忠诺贸易公司、沈小予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乐高博士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共计130000元;驳回原告乐高博士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忠诺贸易公司、沈小予不服原审判决,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专业经验

在明知原告乐高商标的极高知名度,仍借用各种形式或方式进行恶意模仿,存在主观攀附的故意,极易导致消费者混淆,严重损害权利人的利益,构成侵权。本案判决明确了商标指示性使用的边界,保护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市场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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