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乐高”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案号: | (2021)粤73民辖终12号 |
法院 |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 审判时间 | 2021年02月04日 |
原告 | 乐高博士有限公司 | 被告 | 广州市忠诺贸易有限公司 沈小予 |
引证商标 | 被诉侵权标识 |
| |
申请时间 | 2005-09-23、2012-02-06 | ||
注册时间 | 2009-05-14、2013-12-14 | ||
申请号 | 4912052、10461954 | ||
指定类别 | 18类 皮革皮具 | ||
案情简述 | 乐高公司是第4912052号、第1046195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经过长期大量的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经调查发现,忠诺贸易公司、沈小予未经许可,共同生产、销售并在网店宣传推广的书包、文具盒、钱包,侵害了乐高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乐高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故乐高公司起诉至法院。 | ||
法院判决 | 一审法院认为:乐高公司享有第4912052号、第1046195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该两商标尚在保护期限内,应受法律保护。忠诺贸易公司、沈小予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乐高博士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共计130000元;驳回原告乐高博士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忠诺贸易公司、沈小予不服原审判决,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
专业经验 | 在明知原告乐高商标的极高知名度,仍借用各种形式或方式进行恶意模仿,存在主观攀附的故意,极易导致消费者混淆,严重损害权利人的利益,构成侵权。本案判决明确了商标指示性使用的边界,保护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市场竞争秩序。 |
威名公司致力于在商标保护、版权保护、不正当竞争、驰名商标、商业秘密、技术合同、知识产权金融等知识产权全领域为公众及企业界提供全面的法律与技术支持,并以造就21世纪中国的知识产权高端管理人才为己任,走稳定、可持续性的专业化发展道路。威名公司已发展成为企业可信赖的知识产权服务战略级合作伙伴。我们以丰富的从业经验、规范的工作流程、敬业的工作态度,可以在商标、版权及其他知识产权领域为客户提供全面、高效、优质的法律咨询与专业代理服务。
Copyright ©2018 - 2023 上海威名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沪ICP备09059375号-1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上海网站建设 沪公网安备 310110020028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