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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境外)专版(13)---香港商标注册处对“绝对驳回理由”的新规定

日期:2025-06-04
来源: 上海威名知识产权

香港商标注册处近更新了其《商标注册处工作手册》,增加了关于“绝对驳回理由”的重要信息,主要涉及以下几条法律规定:

1、违反广为接受的道德原则:

・标志如果通过传播、煽动或蔑视非法活动而可能有损国家安全、主权、统一、声誉或领土完整、公共安全或秩序、以及人身安全的利益,将被视为违反此道德原则。

・以明示或暗讽的方式,与令人反感、不雅或令人愤慨的含义、行为或活动有联系或关联的标志,例如煽动仇恨或传播对某种族、群体、性别、宗教、习俗或信仰带有侮辱或贬低意味的讯息的标志。

・未经授权地使用政府领导、当局或机关的个人姓名/徽章/地标相同或相似的标志。

・涉及广为人知的不幸事件或其他令人震惊/不安的事件的商品化行为,若公众感到反感,则此类标志也将被驳回。

2、具有欺骗性的商标:

・标志如果暗示具有官方认证但事实上未获得任何官方认可,或标注“出口自”某地而商品实际来源地或出口地并非该地,即使该地不以该类商品的品质闻名,该标志仍将被视为具有欺骗性。

3、因法律而遭禁止在香港使用的商标:

・若标志的使用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和/或《维护国家安全条例》之行为,则可能被依据本条驳回。

这些更新强调了确保商标在申请前符合显著性和适当性标准的重要性,以减少被驳回的风险。商标申请人应在申请前进行商标检索,以确定商标的可注册性及可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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