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申请人瑞典赛立可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02月份委托我司在第5类医药品类上申请了“CELLEXIR及图形”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经我司前期查询,提醒申请人图形部分存在近似商标,有驳回风险。但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名下重要商标,申请人坚持提交商标申请,尝试注册。
2018年10月份,商标局以商标近似为由驳回申请商标。申请人决策复审,主要复审理由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1954620号、第22780366号、第1195453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整体外观、主要识别部分、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请求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商标局审理后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构成要素等方面有所区别,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典型意义】
商标局数据统计显示,中国每年的商标注册有近40%的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这是基本事实情况。而被驳回的申请商标有30%左右通过申请复审而注册成功。中国商标局审查员只是评估商标的音、形、义是否构成近似来决定驳回,审查因素并不全面。而申请驳回复审会考虑商标的设计来源,使用情况,知名度,商品特点,销售渠道等因素进行全面审查,因此申请驳回复审是企业争取商标权利的一个有效法律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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